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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4021 | |
| 發文字號:沁政規〔2025〕2號 | 發文時間:2025-08-18 |
| 發文機關:沁源縣人民政府 | 主題詞:農村;居民;飲用水;水價補貼;辦法;試行;通知 |
| 標題:沁源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沁源縣農村居民飲用水水價補貼 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5-08-25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關單位:
《沁源縣農村居民飲用水水價補貼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十七屆第7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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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源縣農村居民飲用水水價補貼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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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保障沁源縣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切實減輕農村居民用水負擔,提高農村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4〕41號)《沁源縣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沁政辦發〔2019〕84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補貼對象及范圍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的水價補貼對象為: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范圍內的農村人口。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指以村鎮為單位,從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系統。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單村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在村莊、鎮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
單村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二條??下列情況不享受水價補貼:
(一)在沁源縣城鄉水務公司管網轄區內的農村供水人口;
(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單村供水工程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種植業及養殖業等單位的生產及生活用水;
(三)由煤礦等工礦企業直接管理并負責給農戶供給的福利水和非動力引水、農戶自備水源井、旱井蓄水工程等;
(四)對不收取水費的村莊,財政不予補貼;
(五)對收取水費未進行專賬管理的村莊,財政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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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補助標準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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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農村居民飲用水價格補貼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相結合制度,以人為單位實行計量補貼。
第四條??價格補貼核定范圍:每人每月1立方米,年核定補貼定額為每人12立方米。結合實際,可實行季、月互補,年終核定制。
農村供水居民水價不超過1.9元/立方米,遇價格調整,按新價格執行。
第五條??水價補貼標準:根據供水工程的水泵揚程、使用凈水設備情況確定,具體參數指標如下:
(一)總揚程在600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每立方水補助3元;?
(二)總揚程在250米以上600米以下的供水工程,每立方水補助1.5元;
(三)總揚程在250米以下的供水工程,每立方水補助1元;
(四)有凈水設備的引水工程并按要求使用的,每立方水補助0.5元;
(五)提水工程有凈水設備并按要求使用的,每立方水增加補助1元。
第六條??水價補貼所需資金,由村委會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水利局匯總,縣財政局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予以解決。
第七條??農村供水工程的水價補貼資金由鄉鎮統一報送至縣水利局,經縣水利局審核各工程水價補貼資金后報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統一撥付至各鄉鎮,再由各鄉鎮撥付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
第八條??水價補貼按供水工程實際運行情況,單村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村委會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報縣財政局撥付執行;集中供水工程由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單位申請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上報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報縣財政局撥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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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金管理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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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要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要建立水費收取財務專賬,專款專用,財務專賬要體現水費收取情況、支出情況和虧盈情況。要以專賬作為撥付水價補貼的主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虛報和冒領。
第十條??水價補貼資金主要用于電費、管理人員工資、工程日常維修等費用,不得用于與農村供水無關的開支。
第十一條??縣水利局要會同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發展改革和科學技術局等部門,加強對水價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凡發現違規使用水價補貼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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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管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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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享受水價補貼的供水工程及補貼標準,要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三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強化工程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工程正常供水,供水保證率要達到95%以上。供水保證率低于60%的,不予補貼。
第十四條??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以戶為單位的用水臺賬,生活用水、生產用水應單獨記錄。
第十五條 ?享受水價補貼的人口,以當地派出所人口管理年報數字作為下一年度補貼人數的依據。
第十六條??如果供水工程水源發生變化或取水位置發生變動,要以發生之日起對水價補貼標準重新核定并予以執行。
第十七條 ?提倡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各供水工程要落實水源地保護,確保飲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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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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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解讀鏈接:圖文解讀:《沁源縣農村居民飲用水水價補貼 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