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號:000014349/2026-00623 | |
| 發(fā)文字號: | 發(fā)文時間:2026-01-07 |
| 發(fā)文機關:沁源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主題詞:市場化引才獎勵; |
| 標題: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中共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市場化引才獎勵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fā)布日期:2026-01-07 |
市場化引才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省戰(zhàn)略,進一步提高我省人才服務社會化、市場化、專業(yè)化水平,完善通過獵頭機構(gòu)開展市場化引才機制,發(fā)揮市場配置人才資源作用,全方位培養(yǎng)引進用好人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獵頭機構(gòu)是指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開展職業(yè)中介活動的經(jīng)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gòu)。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化引才是指獵頭機構(gòu)受我省各類用人單位委托,從省外新引進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按照《山西省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執(zhí)行;所稱的急需緊缺人才主要指各類用人單位引進的計稅年薪50萬元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專業(yè)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報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的急需緊缺人才目錄中確定的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五條 依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無不良信用記錄,經(jīng)營狀況良好的獵頭機構(gòu)。
第六條 注冊登記地在山西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nèi)的各類用人單位。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獵頭機構(gòu)從省外為我省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按照A、B、C、D類,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資金。
第八條 獵頭機構(gòu)從省外為我省用人單位引進計稅年薪100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急需緊缺人才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資金;引進報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的急需緊缺人才目錄中確定的急需緊缺人才的,給予5萬元/名的獎勵資金。
第九條 同一獵頭機構(gòu)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年度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用人單位委托獵頭機構(gòu)從省外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按照獵頭服務費的60%給予用人單位獎勵,同一用人單位年度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市場化引才獎勵辦法采用年度申報制,每年3月1日開始申報上一年度獎勵資金,截止時間為當年5月31日。
第十二條 獎勵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實施,按照獵頭機構(gòu)(用人單位)申報、材料審核、專家評審、會議研究、社會公示、資金撥付及備案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獵頭機構(gòu)申報市場化引才獎勵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市場化引才業(yè)務開展情況報告;
(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相關資質(zhì)證書(復印件);
(三)人才引進過程中獵頭機構(gòu)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人才推薦報告、服務費打款證明等(復印件),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的材料應加以注明或者涂抹隱去;
(四)所引進人才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所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六)所引進人才上一年度個稅繳納證明(復印件);
(七)用人單位為所引進人才繳納的上一年度社會保險費記錄(復印件)。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申報市場化引才獎勵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市場化引才業(yè)務開展情況報告;
(二)人才引進過程中獵頭機構(gòu)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人才推薦報告、服務費打款證明等(復印件),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的材料應加以注明或者涂抹隱去;
(三)所引進人才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所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所引進人才上一年度個稅繳納證明(復印件);
(六)用人單位為所引進人才繳納的上一年度社會保險費記錄(復印件)。
第十五條 機構(gòu)(單位)申報。在省本級注冊登記的我省獵頭機構(gòu)、用人單位和省外注冊登記的獵頭機構(gòu)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我省其他獵頭機構(gòu)、用人單位按照注冊登記地向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山西轉(zhuǎn)型綜改示范區(qū)管委會人力資源部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材料審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核省本級注冊登記的獵頭機構(gòu)、用人單位和省外注冊登記的獵頭機構(gòu)的申報材料;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山西轉(zhuǎn)型綜改示范區(qū)管委會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我省其他獵頭機構(gòu)、用人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核通過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對通過材料審核的獵頭機構(gòu)和用人單位進行評審,核實所引進的人才在崗情況后,提出符合獎勵條件的建議名單和對應的獎勵金額。評審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人,必要時可以對獵頭機構(gòu)和用人單位組織實地考察。
第十八條 會議研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擬獎勵名單和金額進行會議研究,確定符合獎勵條件的獵頭機構(gòu)、用人單位以及對應的獎勵金額。
第十九條 社會公示。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獵頭機構(gòu)和用人單位名單以及對應的獎勵金額,通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wǎng)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資金撥付及備案。經(jīng)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省財政廳申請資金,同時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按規(guī)定列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部門預算,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撥付給申報單位。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一條 獎勵資金從省級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引進人員應為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山西省就業(yè),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已全職到崗工作。
第二十三條 年薪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包括股權(quán)分紅、人才在省外兼職及其他個人獲得的獎勵性收入。
第二十四條 獵頭機構(gòu)和用人單位違規(guī)套取獎勵資金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