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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08-03519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08-05-01 |
| 發文機關:沁源縣政府 | 主題詞:公開、制度 |
| 標題:長治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 |
| 主題分類:電子政務 | 發布日期:2008-05-01 |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及時公開,并向同級監察機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的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四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傳達貫徹、不落實上級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制發違背上級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
(三)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它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公開信息的;
(八)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的;
(十一)提供政府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為的。
第六條 有本制度第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部門、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試行。